第1條
對於破產人的產業,受託人的職責如下 —— (a) 如覺得為債權人的利益而需籌措款項,則籌措款項; (b) 如召集債權人第一次會議,則主持該次會議; (c) 發出委託書表格,以供債權人會議上使用; (d) 就破產人可能已作出的有關結束其事務的方式的建議,向債權人報告; (e) 刊登債權人第一次會議日期、公開訊問破產人的日期及其他需予刊登的事情; (f) 如破產人無代表律師,而又不能妥當地自行擬備其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則協助破產人擬備該說明書,並可為此目的而聘用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人協助該項擬備工作,所涉及的開支由破產人的產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