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每名破產案受託人須在破產人破產期間不時按訂明的時間,而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供一份報表,該報表須說明截至報表日期為止就破產案進行的法律程序。
破產條例 第1條
每名破產案受託人須在破產人破產期間不時按訂明的時間,而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供一份報表,該報表須說明截至報表日期為止就破產案進行的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