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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2條

破產條例 第2條

第2條

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安排將如此提供的報表審閱,並須要求受託人解釋在上述報表中或在受託人帳目中或在其他方面可能顯示的任何失當行為、疏忽或遺漏,並可向法院申請,要求命令受託人補償任何因該項失當行為、疏忽或遺漏而令破產人產業蒙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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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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