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破產條例 第2條

破產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受託人在任何時間將一筆超過$2,000的款項保留逾10天,或將一筆超過破產管理署署長在任何個案中授權他保留之數額的款項保留逾10天,則除非他就該項保留作出令破產管理署署長滿意的解釋,否則他須就其保留的超額部分支付利息,以年率20釐計算,並且他不得申索任何酬金,亦可被破產管理署署長免任,並須承擔法律責任支付因其失責而引起的任何開支。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受託人及暫行受託人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