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受託人須在債權人每次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每次會議上出示上述紀錄及帳目和破產人產業的銀行帳戶存摺,而該等文件須在所有合理時間公開給任何債權人查閱。
破產條例 第3條
受託人須在債權人每次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每次會議上出示上述紀錄及帳目和破產人產業的銀行帳戶存摺,而該等文件須在所有合理時間公開給任何債權人查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