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受託人須按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要求而向其提供與該帳目有關的憑單及資料,而破產管理署署長可隨時要求出示受託人所備存的任何簿冊或帳目,並予以查閱。
破產條例 第3條
受託人須按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要求而向其提供與該帳目有關的憑單及資料,而破產管理署署長可隨時要求出示受託人所備存的任何簿冊或帳目,並予以查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