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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4A條

破產條例 第4A條

第4A條

即使任何未經審計的帳目已予存檔,破產管理署署長仍可於其後安排將該帳目審計,而在此情況下 —— (a) 受託人須將一份經審計的帳目的文本,交付予每個指明單位存檔; (b) 指明單位須以該單位認為合適的方式,保存該份如此向其交付的經審計的帳目的文本;及 (c) 指明單位須安排以該單位認為合適的方式,公開該單位如此保存的經審計的帳目的文本,供已繳付訂明費用的任何債權人、有關破產人或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查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受託人及暫行受託人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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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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