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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5條

破產條例 第5條

第5條

法院如欲訊問受託人,則可對受託人進行訊問,而在聆聽受託人的解釋(如有的話)後,法院可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以強制受託人對法院覺得由於受託人的任何失當行為、疏忽、不當的行為操守或不當的不作為而使破產人產業蒙受的任何損失,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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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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