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當受託人已將破產人的全部財產變現,或已將其中他認為可在不會不必要地延長託管的情況下變現的部分財產變現,並已派發末期攤還債款(如有的話),或受託人因一項自願安排獲得批准而已停任受託人,或已辭職或被免任,則他須向法院申請免除其職務。如受託人已符合法院在帳目方面和在針對受託人的法院命令方面的所有規定,則法院可據此作出命令免除其職務。
破產條例 第1條
當受託人已將破產人的全部財產變現,或已將其中他認為可在不會不必要地延長託管的情況下變現的部分財產變現,並已派發末期攤還債款(如有的話),或受託人因一項自願安排獲得批准而已停任受託人,或已辭職或被免任,則他須向法院申請免除其職務。如受託人已符合法院在帳目方面和在針對受託人的法院命令方面的所有規定,則法院可據此作出命令免除其職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