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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2條

破產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受託人不獲批准免除職務,法院可應任何債權人或有利害關係的人的申請,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使受託人承擔其可能曾作出的任何違反其職責的作為或失責行為的後果。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受託人及暫行受託人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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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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