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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3條

破產條例 第3條

第3條

法院免除受託人職務的命令,須就受託人在管理破產人事務方面的任何作為或失責而解除其所有法律責任,或在其他方面就其作為受託人的行為操守而解除其所有法律責任;但如證明任何該等命令是藉欺詐或藉隱藏或隱瞞任何具關鍵性的事實而獲得的,則該命令可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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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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