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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5條

破產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受託人先前並無辭職或被免任,其職務的免除具有免去其職位的效用,而破產管理署署長即成為受託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受託人及暫行受託人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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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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