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債權人為將受託人免任而特別召開會議並事先給予7天通知後,可在該會議上藉普通決議將他們所委任的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除外)免任,並可在該會議或其後的任何會議上按填補受託人職位空缺的規定,委任另一名人士填補該空缺。
破產條例 第1條
債權人為將受託人免任而特別召開會議並事先給予7天通知後,可在該會議上藉普通決議將他們所委任的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除外)免任,並可在該會議或其後的任何會議上按填補受託人職位空缺的規定,委任另一名人士填補該空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