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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3條

破產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有任何事情根據第(2)(a)款轉呈一名法官,該名法官可親自處理該事情,或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指示而將該事情發還司法常務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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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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