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本條例中凡提述法院之處,須包括提述行使本條所授予的司法管轄權的司法常務官。
破產條例 第5條
本條例中凡提述法院之處,須包括提述行使本條所授予的司法管轄權的司法常務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