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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6條

破產條例 第6條

第6條

儘管有第(5)款的規定,司法常務官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司法管轄權時,並無權力作出命令,以某人犯藐視法庭罪而將他交付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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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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