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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7條

破產條例 第7條

第7條

在本條中 —— (a)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aa) 高等法院任何高級副司法常務官; (b) 高等法院任何副司法常務官;及 (c) 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施行本條而委任的高等法院任何助理司法常務官。 司法常務官 (Registrar)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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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