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法院可於任何時間按其認為適合施加的條款(如有的話),修訂本條例所指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或修改本條例所指的任何法律程序。
破產條例 第3條
法院可於任何時間按其認為適合施加的條款(如有的話),修訂本條例所指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或修改本條例所指的任何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