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以不減損第(2)款的概括性為原則下,法院可就舉行投票及使用表決信之事作出指示。
破產條例 第3條
在以不減損第(2)款的概括性為原則下,法院可就舉行投票及使用表決信之事作出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