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法院可應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在根據第100A條作出規管令前獲委任或行事的受託人的申請,藉命令委任提出該申請的人或該人所推薦的任何其他人出任規管令所指的破產人財產受託人。
破產條例 第1條
法院可應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在根據第100A條作出規管令前獲委任或行事的受託人的申請,藉命令委任提出該申請的人或該人所推薦的任何其他人出任規管令所指的破產人財產受託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