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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1B條

破產條例 第1B條

第1B條

第(1)或(1A)款所指的命令一經作出,則第81(1)、(2)及(3)或96(1)條即停止適用於有關的破產案,而在規管令作出之前根據該等條文就任何受託人的委任、免任或任何空缺的填補而採取的任何行動,即停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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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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