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法院可藉命令向受託人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指示。就第82條而言,該等指示須當作為債權人的指示。除非法院有所命令,否則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均無須召集任何債權人會議。
破產條例 第2條
法院可藉命令向受託人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指示。就第82條而言,該等指示須當作為債權人的指示。除非法院有所命令,否則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均無須召集任何債權人會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