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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1條

破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任何債權人欲根據第19(5)條在對破產人進行的公開訊問中行使其詢問破產人的權利,則法院可命令該債權人將其此項意向以書面通知 —— (a) (如該項公開訊問的申請人是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管理署署長;或 (b) (如該項公開訊問的申請人是受託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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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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