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施行本條,法院可作出指示,規定以法院指明的方式公布關於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的公告,而關於該項訊問或其押後聆訊的通知則無須向個別債權人送交。
破產條例 第2條
為施行本條,法院可作出指示,規定以法院指明的方式公布關於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的公告,而關於該項訊問或其押後聆訊的通知則無須向個別債權人送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