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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1條

破產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已故債務人欠任何債權人的債項,如足以支持該債權人在該債務人在生時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則該債權人可向法院提交訂明格式的呈請書,請求法院按照破產法作出命令,對該名已故債務人的遺產進行破產 遺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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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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