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就已故債務人的遺產管理而進行的法律程序開始後,不得根據本條向法院提出破產遺產管理的呈請;但法院如信納有關遺產不足以償付其所欠債項,則可命令對該名已故債務人的遺產進行破產遺產管理,其後果與根據債權人的呈請而作出遺產管理令的後果相同。
破產條例 第3條
在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就已故債務人的遺產管理而進行的法律程序開始後,不得根據本條向法院提出破產遺產管理的呈請;但法院如信納有關遺產不足以償付其所欠債項,則可命令對該名已故債務人的遺產進行破產遺產管理,其後果與根據債權人的呈請而作出遺產管理令的後果相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