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在《1987年破產(修訂)條例》*(1987年第39號)生效日期@前根據本條作出而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仍有效的命令,自該條例生效日期起有效,猶如該等命令是根據經該條例修訂後的本條作出的。
破產條例 第7條
在《1987年破產(修訂)條例》*(1987年第39號)生效日期@前根據本條作出而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仍有效的命令,自該條例生效日期起有效,猶如該等命令是根據經該條例修訂後的本條作出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