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根據本條例舉行的任何債權人會議的會議程序紀錄,如由描述自己為該會議主席的人或由看似是該會議主席的人簽署,則無須再作證明即獲接受為證據。
破產條例 第1條
根據本條例舉行的任何債權人會議的會議程序紀錄,如由描述自己為該會議主席的人或由看似是該會議主席的人簽署,則無須再作證明即獲接受為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