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本條例指定或容許在任何期限內作出任何作為或進行任何法律程序,而該段期限是自任何日期或該日期之後起計或自任何事件發生之時或之後起計,則在計算該段期限時,並不包括該日期當日或該事件發生當日在內,而是由翌日開始之時起計;而該作為或法律程序最遲須於如此計算的期限內最後一日作出或進行。
破產條例 第1條
凡本條例指定或容許在任何期限內作出任何作為或進行任何法律程序,而該段期限是自任何日期或該日期之後起計或自任何事件發生之時或之後起計,則在計算該段期限時,並不包括該日期當日或該事件發生當日在內,而是由翌日開始之時起計;而該作為或法律程序最遲須於如此計算的期限內最後一日作出或進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