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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1條

破產條例 第1條

第1條

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就根據本條例須送交或獲批准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的任何文件 —— (a) 指明規定,以使破產管理署署長能製作該文件的文本或影像紀錄,以及能備存該文件所載的資料的紀錄; (b) 指明關於認證該文件的規定;及 (c) 指明關於送交該文件的方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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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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