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本條並不賦權破產管理署署長 —— (a) 規定文件僅可以電子方式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 (b) 指明與某條例就以下方面所訂明的規定相抵觸的規定 —— (i) 認證有關文件;及 (ii)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送交有關文件的方式。
破產條例 第5條
本條並不賦權破產管理署署長 —— (a) 規定文件僅可以電子方式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 (b) 指明與某條例就以下方面所訂明的規定相抵觸的規定 —— (i) 認證有關文件;及 (ii)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送交有關文件的方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