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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8條

破產條例 第8條

第8條

在本條中 —— 印本形式 (in hard copy form)指紙張形式,或能夠供閱讀的相類形式; 資訊、資料 (information)包括數據、文字、影像、聲音編碼、電腦程式、軟件及數據庫,及上述各項的任何組合; (a) 處理資訊的; (b) 記錄資訊的; (c) 能用作使資訊記錄或儲存在不論位於何處的其他資訊系統內,或能用作將資訊在該等系統內以其他方式處理;及 (d) 能用作檢索資訊(不論該等資訊是記錄或儲存在該系統內,或在不論位於何處的其他資訊系統內); 電子形式 (in electronic form)指電子紀錄的形式; (a) 能在資訊系統內傳送,或能由一個資訊系統傳送至另一個資訊系統;及 (b) 能儲存在資訊系統或其他媒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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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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