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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2條

破產條例 第2條

第2條

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在每年3月31日或之後,將根據第(1)款所作存款的利息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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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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