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破產條例 第4條

破產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根據第(l)(i)款進行的任何檢控中,凡該段所提述的任何簿冊或文件遭切割或揑改,即為破產人違反該段的規定而將該簿冊或文件切割或揑改或參與將其切割或揑改的表面證據,而破產人隨即負上證明他並無如此切割或揑改及並無參與如此切割或揑改該簿冊或文件的舉證責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破產罪行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