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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1條

破產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如犯了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而本條例並無就該罪行施加特別的刑罰,則該人即屬犯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並可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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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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