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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3條

破產條例 第3條

債權人及刑事破產債項

第3條

如刑事破產令中指明任何人曾蒙受任何款額的損失或損害,則就依據以下各項而隨後提出的法律程序而言—— (a) 憑藉第2段提出的破產呈請;或 (b) 憑藉本附表提出的、第112條(對無力償債死者的遺產進行破產遺產管理)所指的呈請, 該人須被視為一名債權款額相等於上述款額的債權人,其債權且為該命令所針對的人的破產案中可證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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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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