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法院根據本段作出、規定任何人將任何財產或權益轉讓的命令,可包括法院為使該命令生效而作出的相應指示,而該命令可按法院認為在所有情況下均屬公正的條款(尤其是包括容許該人保留或追討其為任何有關的產權處置而付出的代價的條款)作出。
破產條例 第4條
法院根據本段作出、規定任何人將任何財產或權益轉讓的命令,可包括法院為使該命令生效而作出的相應指示,而該命令可按法院認為在所有情況下均屬公正的條款(尤其是包括容許該人保留或追討其為任何有關的產權處置而付出的代價的條款)作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