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憑藉本附表而進行的破產法律程序
第10條
凡已針對任何人作出刑事破產令,而在該命令作出前已有人就該人提出破產呈請,或在該命令作出後有人並非憑藉第2段而就該人提出破產呈請,則法院應法定呈請人的申請,可駁回該項破產呈請和撤銷依據該項呈請而作出的任何接管令,或如該人已被判定破產,則可按法院認為合適的條款(如有的話)廢止該項判決。
破產條例 第10條
非憑藉本附表而進行的破產法律程序
凡已針對任何人作出刑事破產令,而在該命令作出前已有人就該人提出破產呈請,或在該命令作出後有人並非憑藉第2段而就該人提出破產呈請,則法院應法定呈請人的申請,可駁回該項破產呈請和撤銷依據該項呈請而作出的任何接管令,或如該人已被判定破產,則可按法院認為合適的條款(如有的話)廢止該項判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