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本段另有規定外,如已憑藉任何定罪作出刑事破產令,而針對該項定罪提出的上訴尚待決,則此項事實並不阻止任何人因該項命令的作出而得以憑藉本附表提出任何法律程序。
破產條例 第1條
除本段另有規定外,如已憑藉任何定罪作出刑事破產令,而針對該項定罪提出的上訴尚待決,則此項事實並不阻止任何人因該項命令的作出而得以憑藉本附表提出任何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