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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2條

破產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因任何罪行的定罪而對任何人作出刑事破產令,而該人在依據有關的刑事破產呈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判定破產,則在針對該項定罪而提出的上訴待決期間,該人的受託人不得分發任何財產,法院亦不得根據第8段作出任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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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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