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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3條

破產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本段而言,針對任何定罪而提出的上訴在以下情況下均屬待決 —— (a) 在任何情況下,直至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Q條發出上訴通知書或發出申請上訴許可通知書的期限屆滿時(根據該條第(3)款准予延展的時間不計在內); (b) 如在該期間內發出上訴通知書或發出申請上訴許可通知書,且在該段期間內上訴人將此事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則直至該項上訴獲得裁定時,和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按該條例第84B(5)條所指尚屬待決的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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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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