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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12條

破產條例 第12條

法定呈請人提出刑事破產呈請

第12條

(1) 法定呈請人可提出刑事破產呈請,而法院可根據該項呈請作出破產令。 (2) 第4、6及6B條經本附表第4段加以變通後,適用於由法定呈請人提出的刑事破產呈請,一如其適用於由債權人提出的呈請。 (3) 以下條文適用於由法定呈請人提出的刑事破產呈請,猶如凡提述提出呈請的債權人的債權之處,即提述本附表所指的任何刑事破產債項;而第5段則對憑藉本段適用的第9(2)及(3)條具有效力。該等條文為 —— (a) 第9(2)條(依據債權人的呈請作出破產令);及 (b) 第9(3)條(呈請的駁回)。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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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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