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呈請人提出刑事破產呈請
第12條
(1) 法定呈請人可提出刑事破產呈請,而法院可根據該項呈請作出破產令。 (2) 第4、6及6B條經本附表第4段加以變通後,適用於由法定呈請人提出的刑事破產呈請,一如其適用於由債權人提出的呈請。 (3) 以下條文適用於由法定呈請人提出的刑事破產呈請,猶如凡提述提出呈請的債權人的債權之處,即提述本附表所指的任何刑事破產債項;而第5段則對憑藉本段適用的第9(2)及(3)條具有效力。該等條文為 —— (a) 第9(2)條(依據債權人的呈請作出破產令);及 (b) 第9(3)條(呈請的駁回)。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