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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 第1條

破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任何個案中,如任何債權人憑藉本附表可根據第112條提出呈請,則法定呈請人亦可提出該項呈請,而依據該項呈請則可根據該條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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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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