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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3條

進出口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就《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A)附表2第1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物品而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禁運物品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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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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