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對沒有表面擁有人的任何禁運物品,關長或任何獲授權人員可命令按照其施加的條件,將該物品貯存在其指明的地方。
進出口條例 第1條
對沒有表面擁有人的任何禁運物品,關長或任何獲授權人員可命令按照其施加的條件,將該物品貯存在其指明的地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