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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4條

進出口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依據第(3)款所發出的通告向關長呈交關於該禁運物品的擁有權的聲請書,提出該聲請的人,須向關長或獲授權人員出示關長或獲授權人員所要求的用以證明其擁有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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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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