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然而,如第(1)款提及的另類吸煙產品被帶進香港之後至被運出香港之前期間,該產品有以下情況,則就該產品而言,第13B條適用 —— (a) 凡該產品屬在某飛機上的過境物品——該產品在機場貨物轉運區以外,被移離該飛機; (b) 凡該產品屬在某船隻內的過境物品——該產品被移離該船隻; (c) 凡該產品屬航空轉運貨物——該產品被移離機場貨物轉運區;或 (d) 凡該產品屬指明聯運轉運貨物 —— (i) 如該產品未有進入機場貨物轉運區或根據第13I(1)條指明的範圍(每個均為指明範圍)——該產品被移離將該產品進口的車輛或船隻;或 (ii) 如該產品已進入某指明範圍——該產品被移離該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