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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3條

進出口條例 第3條

第3條

然而,如有關物品屬指明聯運轉運貨物,或海關人員合理地懷疑有關物品屬指明聯運轉運貨物,則第(2)款亦不適用於該物品,而據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2條適用於該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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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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