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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1條

進出口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明知而 —— (a) 管有任何貨物; (b) 協助運載、移離、存放、窩藏、備存或隱藏任何貨物;或 (c) 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貨物, (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7年。 並且意圖未有艙單而輸出該貨物,或意圖協助他人未有艙單而輸出該貨物,即屬犯罪,可處如下罰則 ——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未列艙單貨物及走私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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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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