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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 第5條

進出口條例 第5條

第5條

任何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均可訂明一項條件,規定物品在人員根據第20條查驗之前,一直由人員看守;如該通知書載有該項條件,則人員可進入該物品所在的任何地方,並採取合理需要措施,以防該物品受到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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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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